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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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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釋留職停薪辦法相關規定
公布日期:2022-12-20
一、銓敘部令釋有關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得否於留職停薪期間另從事非屬該等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相關規定。

二、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識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須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惟權責機關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審究有無原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

(二)又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人)員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餘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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