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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公布日期:2016-05-03
一、依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下載檔案:
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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