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 高三期末考】學生考試注意事項
公布日期:2025-04-24
一、遲到逾10分鐘不得參加該科目考試,滿30分鐘後可提早交卷,但不得離開教室,仍需依上下課時間作息。
二、若需申請補考,請依「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規定」第4條辦理:
公假:事先申請補考或免考,若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喪假:三等親以內親屬之喪者,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病假:持有地區教學醫院(不含私人診所)以上證明者,須於該項考試結束後三個上班日內至教務處辦理補考或免考申請。重病住院2天(含)以內者,得申請補考;重病住院3天(含)以上者,得申請免考。
學生如遭遇特殊事故,經認定情況特殊屬實者,須於該項考試結束後三個上班日內至教務處辦理補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