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點 ( 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辦理綜合高級中學之學校(以下簡稱 各校)辦理類型、課程、輔導、
師資、學生進路、組織員額及評鑑與 諮詢輔導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類型
(一)單一學校型:由單一學校提供本要點所規定辦理綜合高中之充分必 要條件的類型。
(二)社區聯合型︰指由社區內兩校以上合作提供辦理綜合高中之充分必 要條件的類型。
三、課程
(一)綜合高中之課程由各校依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妥善規劃。
(二)各校應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依本要點訂定或適時修正課程,提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四、輔導
(一)除依學生輔導之相關法規外,各校應於輔導工作委員會下成立輔導 小組。學生輔導宜涵蓋學習、
生活與生涯輔導等方面。
(二)學生於修業期間之選課輔導須兼顧課程之統整、試探及分化功能。 學校應輔導學生自第二年起選
擇未來進路,並修習與進路相符應之 課程。
五、師資
(一)利用現有教師資源,透過校內或校外第二專長進修活動,加強教師 在職進修與知能發展,調整其
任教科目。
(二)因課程需要而另聘師資確有困難者,該科目之任教教師每週兼課及 代課總時數得酌予放寬,但不
得超過九小時。
(三)為應教學實際需要,各校得依本部有關規定與他校合聘教師,該教 師在他校授課之時數得與本校
授課時數合併計算,或聘任他校專任 教師擔任兼代課教師,該兼代課教師支援他校教學准以公假
辦理; 其校內外兼代課總時數合計不得超過九小時。
(四)公立學校教師經各校依規定排課後,基本授課時數仍不足者,其擔 任各校排定之學生輔導、指導
社團活動、學生團體自習、協辦校務 行政、重補修課程及進修學校正規課程等時數,得併計教師
基本授 課時數;私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比照辦理。
六、學生進路
(一)升學:可參加大學、四技、二專各種多元入學管道,升讀專科以上 學校。
(二)就業:得參加技能檢定、直接就業或參加職訓機構辦理之短期專精 訓練,進入職場就業。
七、組織員額
(一)綜合高中專任教師員額編制,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工業、農 業及海事水產職業學校辦理綜
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二)各校得置學程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但專門學程主任 得由職業類科主任兼任。
(三)各校技士、技佐員額配置依國立職業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第四點 第二款第一目辦理。
(四)各校為處理學生之輔導、課務、課外活動、招生等業務,得依各校 需要增置組長一至三人。
(五)第二款學程主任及前款組長,比照同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組長或 科主任)減少授課時數。
八、評鑑與諮詢輔導
(一)本部得針對綜合高中辦理情形進行評鑑。
(二)本部為協助各校解決辦理過程中所遭遇之各項問題,得按年度委託 辦理諮詢輔導專案,輔導各校
落實綜合高中理念與精神,達成辦理 成效。
(三)各校應充分配合評鑑與諮詢輔導專案,接受訪視及各項輔導工作。
(四)諮詢輔導專案總體成效檢核結果,作為各主管機關停辦綜合高中及 本部核定各校年度補助款之參
考依據。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