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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一般科目教學設備要點
公布日期:2019-10-05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一般科目教學設備要點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本課綱)之實施,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充實一般科目教學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設備,其範圍如下:

  • 普通型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所定各科目之共通設備、基本設備及擴充設備。
  • 技術型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所定一般科目各領域之教學設備。
  • 綜合型學校:按其領域、科目,分別依前二款所定之設備。
  • 單科型學校:按其單科各科目,依第一款所定之設備。

三、前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共通設備及基本設備,其屬配合本課綱之修正新增者,優先予以補助;第二款教學設備相當於共通設備及基本設備者,亦同。

四、學校應於本署函知之期限內,至本署建置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調查系統網站,申請教學設備補助。

學校提出前項申請前,應就校內現行教學設備進行盤點;並於申請時,將盤點結果,依財產管理清冊填載後,連同補助計畫,上傳至前項網站。

前項補助計畫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屬物品類非消耗品之教學設備、用具者,應編列於經常門,且不得超過申請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五、前點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 按學校類型及上傳之財產管理資料及實際設備需求,依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認定。
  • 依教育部公告之高級中等學校科別資料(註),按班級數計算補助額度。

六、本署應依學校所提補助計畫審查後,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其補助基準如下:

  • 國立學校:按核定之計畫及補助金額,全額補助。
  • 直轄市及縣(市)立學校:按核定之計畫及補助金額,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之規定,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七;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 私立學校:按核定之計畫及補助金額,補助百分之八十,學校應編列百分之二十相對配合款。

七、本補助經費之請撥、執行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學校得按核定補助計畫項目表中之參考規格及參考單價,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進行採購;實際採購金額,不得高於參考單價百分之二十,其採購規格,得視學校實際需要,依參考規格酌予調整。

九、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有變更核定項目之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補助計畫執行。

       學校未依核定之補助計畫使用補助款、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廢止部分或全部之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通知學校返還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十、受補助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至本署建置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調查系統網站填報相關執行成果,並將實施成果報告書報學校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報本署備查。

十一、本署得成立專案小組,至學校進行訪視或專案查核。前一年度補助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或考核成績不佳者,得作為下次補助申請時予以降低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之參據。

十二、學校執行成果,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績優者,學校得依權責獎勵校內業務相關承辦人員。

十三、學校開設探究與實作及校訂課程所需之教學設備,得依實際需求,準用本要點規定,提出補助申請;本署得視年度經費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

          前項設備,以學校之課程計畫為審查依據;未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之課程者,不予補助。

註:若該學年度科別及班級數尚未公告,則依各主管機關所核定科別及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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