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回首頁)

:::

相關法規
設備組提供之教學設備借用辦法
公布日期:2016-11-02

國立嘉義高工教務處設備組提供之教學設備借用辦法

105年11月1日擴大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因應教師授課需求,提供相關教學設備,其借用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  目前教務處提供借用之教學設備如下:

     一、無財物登記之消耗品

       (一)有線麥克風。

       (二)麥克風連接線。

       (三)頸掛式麥克風。

       (四)數位遙控器。

       (五)VGA連接線材。

       (六)音源連接線

 

     二、有財物登記之物品

       (一)無線麥克風。

       (二)筆記型電腦。

       (三)單槍投影機。

       (四)平板電腦。

       (五)數位攝影機。

       (六)數位單眼相機

       (七)腳架

 

第三條  本辦法規範之教學設備借用管理,由設備組與其組員負責之。

 

第四條  教學設備管理人員職責如下:

       一、教學設備管理、保管事項。

       二、教學設備日常保養、修謢事項。

       三、教學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執行事項。

       四、教學設備使用知識及保養常識指導事項。

       五、教學設備更新與添購事項。

       六、新式教學設備採購事項

 

第五條  教學設備之借用因資源有限,除後述特定物品外,其餘均以短期借用為主,惟有特殊需求情況,經設備組同意後,得長期借用教學設備。

 

第六條  無財物登記之消耗品借用規則:

     (一)僅供教師與行政人員因教學或業務需求借用。

     (二)有線麥克風、麥克風連接線、頸掛式麥克風為長期借用外,其餘物品僅供短期借用。

     (三)長期借用之教學設備,一次以借用一份為限。

     (四)借用教學設備時須由借用教師本人親至管理人員處借用。

     (五)教學設備損壞,須持原借用之損壞品至管理人員處辦理註銷,註銷後方得再借用同品項之教學設備。

     (六)借用之教學設備,若於使用期間發現異常,歸還時需一併告知管理人員,以利更換或維修。

 

第七條  有財物登記之物品借用規則:

     (一)僅供教師與行政人員因教學或業務需求借用。

     (二)除數位攝影機、數位單眼相機外,所有品項均供長期借用,

               惟考慮其他同仁借用需求,管理人員得視借用需求調整或協調之。

     (三)有財物登記之物品,一次以借用一份為限。

     (四)借用教學設備時須由借用教師本人親至管理人員處借用。

     (五)教學設備損壞,須持原借用之損壞品至管理人員處辦理報廢,報廢後方得再借用同品項之教學設備。

     (六)借用之教學設備,若於使用期間發現異常,歸還時需一併告知管理人員,以利更換或維修。

 

第八條 教學設備借用管理人員應於每學期開始,上網公佈教學設備借用管理辦法,公告周知。

 

第九條 設備組經查看各種教學設備使用情形,發現有違規使用之情事,得收回借用物品;若有遺失、蓄意破壞、失竊情事,得簽報總務處依財產賠償相關辦法辦理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擴大行政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下載檔案:
  設備組提供之教學設備借用辦法  下載 Word 檔(設備組提供之教學設備借用辦法)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