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高工教務處設備組提供之教學設備借用辦法
105年11月1日擴大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因應教師授課需求,提供相關教學設備,其借用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 目前教務處提供借用之教學設備如下:
一、無財物登記之消耗品
(一)有線麥克風。
(二)麥克風連接線。
(三)頸掛式麥克風。
(四)數位遙控器。
(五)VGA連接線材。
(六)音源連接線
二、有財物登記之物品
(一)無線麥克風。
(二)筆記型電腦。
(三)單槍投影機。
(四)平板電腦。
(五)數位攝影機。
(六)數位單眼相機
(七)腳架
第三條 本辦法規範之教學設備借用管理,由設備組與其組員負責之。
第四條 教學設備管理人員職責如下:
一、教學設備管理、保管事項。
二、教學設備日常保養、修謢事項。
三、教學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執行事項。
四、教學設備使用知識及保養常識指導事項。
五、教學設備更新與添購事項。
六、新式教學設備採購事項
第五條 教學設備之借用因資源有限,除後述特定物品外,其餘均以短期借用為主,惟有特殊需求情況,經設備組同意後,得長期借用教學設備。
第六條 無財物登記之消耗品借用規則:
(一)僅供教師與行政人員因教學或業務需求借用。
(二)有線麥克風、麥克風連接線、頸掛式麥克風為長期借用外,其餘物品僅供短期借用。
(三)長期借用之教學設備,一次以借用一份為限。
(四)借用教學設備時須由借用教師本人親至管理人員處借用。
(五)教學設備損壞,須持原借用之損壞品至管理人員處辦理註銷,註銷後方得再借用同品項之教學設備。
(六)借用之教學設備,若於使用期間發現異常,歸還時需一併告知管理人員,以利更換或維修。
第七條 有財物登記之物品借用規則:
(一)僅供教師與行政人員因教學或業務需求借用。
(二)除數位攝影機、數位單眼相機外,所有品項均供長期借用,
惟考慮其他同仁借用需求,管理人員得視借用需求調整或協調之。
(三)有財物登記之物品,一次以借用一份為限。
(四)借用教學設備時須由借用教師本人親至管理人員處借用。
(五)教學設備損壞,須持原借用之損壞品至管理人員處辦理報廢,報廢後方得再借用同品項之教學設備。
(六)借用之教學設備,若於使用期間發現異常,歸還時需一併告知管理人員,以利更換或維修。
第八條 教學設備借用管理人員應於每學期開始,上網公佈教學設備借用管理辦法,公告周知。
第九條 設備組經查看各種教學設備使用情形,發現有違規使用之情事,得收回借用物品;若有遺失、蓄意破壞、失竊情事,得簽報總務處依財產賠償相關辦法辦理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擴大行政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設備組提供之教學設備借用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