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高工教務處提供之教室內教學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105年11月1日擴大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因應教師授課需求,於各班教室裝設相關教學設備,其使用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 本辦法規範之教學設備,為教務處裝設於各班教室之教學設備如下:
一、投影機與遙控器
二、液晶電視與遙控器
三、智慧廣播系統之機上盒與遙控器
第三條 本辦法規範之教學設備管理與維護,由設備組與其組員負責之。
第四條 教學設備管理人員職責如下:
一、教學設備管理、維護事項。
二、教學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執行事項。
三、教學設備使用知識及保養常識指導事項。
四、教學設備更新與添購事項。
五、新式教學設備採購事項
第五條 本辦法規範之教學設備,除遙控器外,均固定裝置於各班教室內,未經設備組核可,不得擅自拆卸或更動位置。
第六條 教學設備於每學年開學時,由各班學生自行確認是否正常運作,學年中若有任何故障或損壞情形,需立即至設備組報修之,由設備組統一維護之。
第七條 教學設備維護時,若發現有人為損壞之情形,經設備組與班級導師確認後,需由損壞者自行負擔維修費用。
第八條 教學設備之損壞報修,設備組需於3個工作天內進行檢測,若無法排除故障,需立即通知維護廠商,並要求以最快速度處理之。若有人為損壞卻無法確認損壞者時,設備組得延後處理。
第九條 高三學生於畢業辦理離校手續時,須通知設備組查驗班級教學設備,若有損壞情形,則依第六條與第七條辦理之。
第十條 高一、高二學生於學年末時休業式時,須通知設備組查驗班級教學設備,若有損壞情形,則依第六條與第七條辦理之。
第十一條 教學設備遙控器均需於學期末繳回設備組員處,開學時領回使用,並由總務股長或導師派人員保管之,若有遺失情形均需照價賠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擴大行政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教室設備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