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回首頁)

:::

相關法規
設備組提供之教室設備管理辦法
公布日期:2016-11-02

國立嘉義高工教務處提供之教室內教學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105年11月1日擴大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因應教師授課需求,於各班教室裝設相關教學設備,其使用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  本辦法規範之教學設備,為教務處裝設於各班教室之教學設備如下:

一、投影機與遙控器

二、液晶電視與遙控器

三、智慧廣播系統之機上盒與遙控器

 

第三條  本辦法規範之教學設備管理與維護,由設備組與其組員負責之。

 

第四條  教學設備管理人員職責如下:

       一、教學設備管理、維護事項。

       二、教學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執行事項。

       三、教學設備使用知識及保養常識指導事項。

       四、教學設備更新與添購事項。

       五、新式教學設備採購事項

 

第五條  本辦法規範之教學設備,除遙控器外,均固定裝置於各班教室內,未經設備組核可,不得擅自拆卸或更動位置。

 

第六條  教學設備於每學年開學時,由各班學生自行確認是否正常運作,學年中若有任何故障或損壞情形,需立即至設備組報修之,由設備組統一維護之。

 

第七條  教學設備維護時,若發現有人為損壞之情形,經設備組與班級導師確認後,需由損壞者自行負擔維修費用。

 

第八條  教學設備之損壞報修,設備組需於3個工作天內進行檢測,若無法排除故障,需立即通知維護廠商,並要求以最快速度處理之。若有人為損壞卻無法確認損壞者時,設備組得延後處理。

 

第九條  高三學生於畢業辦理離校手續時,須通知設備組查驗班級教學設備,若有損壞情形,則依第六條與第七條辦理之。

 

第十條  高一、高二學生於學年末時休業式時,須通知設備組查驗班級教學設備,若有損壞情形,則依第六條與第七條辦理之。

 

第十一條  教學設備遙控器均需於學期末繳回設備組員處,開學時領回使用,並由總務股長或導師派人員保管之,若有遺失情形均需照價賠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擴大行政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下載檔案:
  教室設備管理辦法  下載 Word 檔(教室設備管理辦法)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