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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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鐘點費 / 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方式說明(94/8/1起生效)
公布日期:2019-02-27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書函

94/7/14 教中(人)字第0940576916號

主旨:關於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方式,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本部94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40088847號書函轉本部94年6月24日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紀錄辦理。

2.為考量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之兼任及代課教師,其工作係屬職務代理性質,非屬編制內正式人員,基於照顧渠等生活之意旨,且過去前台灣省政府亦訂有相同之規範,「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所排定整學期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發給修正改以5.5個月計算發給,是項支給基準延後至94年8月1日起實施,至實施前仍維持現行規定辦理。

3.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交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超時授課節數,不包括在內(劃線部份中辦於94年8月3日教中(人)字0940578773號書函刪除)

●中辦於96年1月2日教中(人)字0950524139號書函,謂『高三畢業班畢業典禮後停止上課期間,因係屬未實際授課,尚不得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收回94年6月畢業典禮後(第二天起至6/30)停止上課期間之兼代課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