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回首頁)

:::

相關法規
:::*首頁 > 行政單位 > 人事室 > 相關法規 友善列印
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規定
公布日期:2025-05-23
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

* 下載檔案:
  來函公文  下載 Pdf 檔(來函公文)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