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展延公文
公布日期:2020-04-29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3日臺教學(四)字第1090058283A號函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9年4月20日社家障字第1090700476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4月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0375號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四、前開資訊轉知並請各級學校轉知校內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保障其權益。
五、隨函檢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來函影本暨各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證明展延諮詢電話各乙份。
下載檔案:
身心障礙證明展延公文
各縣市身心障礙證明展延諮詢電話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4月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0375號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四、前開資訊轉知並請各級學校轉知校內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保障其權益。
五、隨函檢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來函影本暨各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證明展延諮詢電話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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