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介紹
(一)、設立宗旨
推行合作教育,發揮互助合作美德,並培養學校員生組織與自治能力,進而啟發學生互助合作精神,依平等原則以共同經營方法,使學生體會合作功能,在思想上,樹立合作理論,為達成分配社會化,實踐民生主義經濟建設之有效方法。
(二)、員生之組設程序
1.發起籌組
(1)由學校校長推選員工七人以上為發起人(聯合員工(生)社為各機關學校共推七人以上。)
(2)召開發起人會議,共同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委員會,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
2.籌備設立
(1)召開第一次籌備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分配辦理左列工作(可就籌備委員分組辦理):
1徵求社員,並登記認購社股股數。
2起草員生社章程(其內容依員生社章程準則定之)
3草擬年度業務計畫
4編列年度收支預算
5印製理、監事選票
(2)召開第二次籌備委員會議,邀請全體發起人出席,審查前款各項籌備工作,並決定召開創立會日期。
3.召集創立會
由發起人通知全體社員出席創立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通過員生社章程,年度業務計畫及年度收支預算等。同時收集股金及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議。
召開創立會,應於十五天前檢附會議有關資料說明事由報請合作行政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4.組織內部
分別召開首次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選舉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並由理事會議通過經校長同意後聘請員生社職員案(包括經理、會計、文書、司庫等)。
5.辦理成立登記
(1)召開創立會後,應於一個月內向所在地合作行政主管機關辦理成立登記。所用書表如下:
1成立登記函
2創立會決議錄
3合作社章程。
4年度業務計畫。
5社員總表。
(2)辦理成立登記手續,並經合作行政主管機關發給成立登記證後,應即依式刊刻圖記,並將開業日期及印鑑書函報合作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理監事
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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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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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是合作社執行機關,依據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負責社內重要事務之管理及業務之進行,均透過理事會決議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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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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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督經理及其他職員職員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政策及議案。
2.報經校長同意後聘任經理及其他重要職員。
3.決定社業務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措施。
4.造報年度計畫及預決算。
5.處理監事及社員(代表)提出之問題。
6.通過社員入出社。
7.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8.調解社員間糾紛。
9.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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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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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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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事係由社員(代表)大會就合格社員中選舉之。
2.實習理事由實習社員(代表)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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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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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長及負有指導責任之人事人員及人事單位主管不得擔任其所屬學校員生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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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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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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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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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少三人,至多十五人,並以章程為準。
2.實習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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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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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會議。
2.參與表決權。
3.接受授權執行職務。
4.處理社員所提出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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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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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從理事會之決議。
2.遵守社章及法令之規定。
3.理事執行職務時,因違反法令致使合作社虧損時,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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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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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事係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或津貼。
2.理事兼職員已支薪津者,不得再支領任何公費。
3.年終結算如有盈餘按章程規定發給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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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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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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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理事會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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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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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外代表各合作社,依法令章則規定執行職務。
2.召集常年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社務會。
3.擔任常年社員(代表)大會主席。
4.依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指揮監督聘任人員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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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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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事主席不得兼任合作社經理、文書、會計、司庫、等職。
2.理事主席如常川駐社辦公者,得支領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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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
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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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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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為合作社之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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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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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查合作社之財務狀況。
2.監查理事及各辦事人員執行業務情形。
3.監查帳務及審核理事會所送之各項報表。
4.當合作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的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5.監事如執行右列各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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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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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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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事係由社員(代表)大會就合格社員中選舉之。
2.實習監事由預備社員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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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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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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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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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少三人,至多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2.實習監事人數不得超過監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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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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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會議,參與表決,並服從會議之決議。
2.監查合作社財務狀況。
3.監查理事及聘任人員執行業務,發現其有違法失職行為時,應即提監事會決議後送理事會辦理。
4.監查合作社帳務及理事會所送之各項報表。
5.監事會執行各項監查職務,認有必要時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6.遵守法令及章則之規定。
7.當合作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訴訟的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8.執行監查職務時,立場應超然,處事應公正、公平。
9.執行監查職務時,可以單獨或分組行之,但對於問題之處理,應提監事會決議後送理事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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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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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事不得兼任各級職員。
2.監事係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
3.監事駐社監察期間,得支領公費。
4.監事不得享受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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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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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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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監事會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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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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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監事會。
2.擔任監事會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主席。
3.綜理監事會會務,並將監事監查報告加以整理提監事會審議通過後,將應興革事項作成決議送請理事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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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會
社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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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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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會為合作社之協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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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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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務會對於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事項,依法不得否決。
2.社務會決議事項雖屬理事會業務執行範圍,如理事會無異議時仍屬可行。
3.社員之除名,應經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
4.公益金之用途。
5.合作社之組織系統、人員編制、薪津標準、理監事出席費、公費、理監事及職員退職慰勞金、紀念品、弔慰金等應由社務會參酌業務收益分別訂定標準,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6.合作社因素務需要,順於編制外增加員額時,應提經社務會通過,報請社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7.經銷之物品項目,應經社務會議決定並報經校長同意方可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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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
(一)社員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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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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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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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各該學校之現任教師職員、工友及在學學生為對象。
2.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為合格社員。
3.不足法定年齡,而有限制行為能力之學生,仍應全數加入為預備社員。
4.學校編制以外人員及員生社職員,得加入各該員生社為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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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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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社員以經登記為法人有案之私立學校為限。
2.各學校員生社得參加上級聯合社為法人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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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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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式社員:
(1)與社交易權、盈餘分配及股息請求權。
(2)理監事、社員代表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3)議決權和決議取消請求權。
(4)大會召集請求權。
(5)書表查閱權。
(6)出社社員退股請求權。
2.預備社員
(1)選舉及被選為實習社員代表、理監事權。
(2)預備社員除列席各種會議時僅有發言權、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外,
餘均與社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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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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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繳股金
2.服從合作社管理
3.負擔合作社損失-有限責任合作社社員以他所繳納股金作為償還債務。
4.履行與合作社所訂一切契約。
5.與合作社忠實交易。
6參加合作社活動。
7.遵守法令規章及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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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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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學校教職員、生繳納股金後,即可取得社員資格,並可與合作社交易。
2.入主應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告社員(代表)大會。
3.社員入社後在未辦理變更登記前,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4.合作社應辦理手續:
(1)發給社員股票。
(2)填寫社員名冊。
(3)填發社員證及交易登記卡
(4)理事會對於新加入社員,於加入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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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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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左列情形之一為出社。
(1)離職。
(2)離校(包括畢業、轉學、退學)
(3)死亡。
(4)除名。
2社員出社須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提出申請,但畢業生得於離校時辦理退社退股
手續。
3.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並以不超過其原繳金額為限。
4.合作社應辦理手續:
(1)社員繳回股票、社員証等。
(2)退還股金。
(3)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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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社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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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教職員工退休離職得依合作社章程規定保留社員社籍。
2.保留社員資格之社員僅可享有與社交易權、盈餘及股息分配與股金退還請求權,停止其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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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員(代表)大會
社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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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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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社員(代表)大會是合作社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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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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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舉、罷免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合作社(聯合社)社員代表。
2.審議並接受社業務報告。
3.選舉各種委員會委員及評議員。
4.審核年度預決算及盈餘分配案。
5.審核監事會所提財報務稽查報告。
6.審核下年度業務計畫。
7.議定本社對外借款最高額。
8審議固定財產之處分。
9.審議章程之修訂。
10.通過解散合作社或與他社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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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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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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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本社合格社員,均有被推選為社員代表之資格。
2.預備社員得被推選為實習社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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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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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得依章程規定,分組舉行選舉會議,選舉代表出席代表大會。
2.社員代表名額以社員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九十九人。
3.法人社員每單位推選○人(至多五人)
4.實習社員代表由預備社員選出,至少三人,至多不得超過正式社員代表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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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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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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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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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會出席權。
2.參與表決權及提案權。
3.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4. 代表大會召集權。
5.罷免權。
6.實習社員代表列席代表大會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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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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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大會之義務
2.服從大會之決議
3.遵守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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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理、監事任期名單(至111學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