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聯繫作業要點
修正總說明
現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聯繫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係於一百十年八月十一日訂定生效,迄今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之樣態包括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為避免誤解違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僅限於個人資料遭洩漏之單一樣態,爰修正本要點有關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之簡稱為「個資安維案件」,並配合修正附件。
下載檔案: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聯繫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