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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工作
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公布日期:2013-05-13
依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20059565C號令
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一、教育部(下稱本部)為處理本部主管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本法)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處,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部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
三、為達公平、公正起見,本部對違反本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裁罰基準如下(罰鍰單位為新臺幣):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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