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高工綜合高中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公布日期:2011-11-25
國立嘉義高工綜合高中暨體育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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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99年1月19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100年6月30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100年7月25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三)字第1000517722號書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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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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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20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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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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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考查方式為:日常考查(佔學期成績40%)及定期考查(佔學期成績60%):
一、日常考查:日常考查係為教師在平時教學期間,不定時以問答、報告、實驗、表演、鑑賞、實作、寫作、紙筆測驗、作業練習,或其他具有學習意義之方式行之。
二、定期考查:定期考查係以紙筆測驗方式進行之為原則;專業實習及藝能學科依其教學目標,採多元彈性評量為原則。定期考查次數依各學科每週教學時數,每學期舉行二至三次為原則;期中考查佔學期成績30%,期末考查佔學期成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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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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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及考查應以個別化為原則,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一般科目、專業科目、必修、選修等科目)之學習優勢管道,依個別化教育計畫彈性調整並訂定其評量方式。
二、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考查,應分別按其所習科目予以彈性規劃,任課教師視各科及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狀況決定評量內容及標準,亦可進行替代性評量以配合其身心發展。
三、若有特殊情況需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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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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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致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考查時,其請假規定、成績考查及成績計算方式:
一、請假規定:
(一) 學生因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者,須事前至教務處辦理補考申請或相關處室於參賽來函簽請免考。
(二) 如因重病住院,且持有地區教學醫院(不含私人診所)以上證明者,須於該項考試結束後三個上班日內至教務處辦理補考或免考申請。重病住院2天(含)以內者,得申請補考;重病住院3天(含)以上者,得申請免考。
(三) 學生如遭遇特殊事故,經認定情況特殊屬實者,須於該項考試結束後三個上班日內至教務處辦理補考申請。
二、成績考查及成績計算:
(一)因公、因重病住院、因三等親以內親屬之喪者,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准予免考者,若該項考試為期中考試則僅以一次計算成績,若該科目整學期僅考一次期中考,則學期成績以平常成績占60%,期末成績占40%計算;若該項考試為期末考試則以期中考平均當作期末成績。
(二)因其他事故者,補考成績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以實得分數計;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以六十分計算。
(三)無故缺考者,定期考查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學生補考試卷一律重新命題,專業科目以原命題教師擔任為原則;共同科目則以教學研究會提供命題教師順位為原則。
(五)學生於補考時,除因公或因重病住院,不得以任何其它理由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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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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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補修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其學分數之認定,以補考後重修申請前為準。
二、其減修之學分數以2至4學分為原則。
三、補修依本校重補修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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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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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其審查、鑑定是否准於抵免,統一由教務處召開『轉學考委員會』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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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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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特殊才能及或資賦優異學生之學科免修鑑定,由『國立嘉義高工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委員會』開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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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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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國內外取得之學歷、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得列抵免修或升級,其審查由『轉學考委員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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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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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行評量之獎懲相關規定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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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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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規定依「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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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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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自99學年度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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