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高中學生選課辦法
公布日期:2011-11-18
國立嘉義高工綜合高中學生選課辦法
中華民國98年11月0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選課方式為預選、加退選。於前一學期結束前之規定日期辦理預選;學期開學第二週後辦理加退選。
二、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應依各學程所開立學分數為依歸。必修課程以修習學生所屬之班級、學程排定科目為原則,欲修習他班必修科目,必須填寫「學生必修科目申請退選或跨班修習表」。若必修科目為「分組能力教學」則不在此限。
三、 凡修習其它學程或他班課程,得經任課教師、學程主任之核可後修習。
四、 選修科目之選修人數若未達15人,原則上該科目不予開班,請改選已開班之其他科目。若情形特殊,學校經費足以支應原則下,得降低下限至十人,或辦理跨校選修;但經專案簽准者,得不受此限。
五、 學生選定課程後,如須加退選,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每學期以一次為限,但試探課程以兩次為限。
2.請於開課後第二週至第五週前辦理,逾期不得要求加退選。
3.辦理加退選,請將改選科目填入「學生加退選申請單」,經家長、導師、輔導室與教務處簽署認可後辦理。
4.如因退選而影響該科目開班之規定人數,則不得退選。
5.凡不依規定辦理改選,自行加退選者,該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六、 學生所修習之科目,其上課時間不得衝突,如有衝堂,該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七、 學生課表若有空白課程(該節空堂),需依照空白課程實施辦法,由課務組統一管理,並列入學期出缺勤記錄。
八、 學生填寫之選課單,以繳交教務處所載者為憑,學生應慎重填寫,仔細核對;若選課單有錯誤或塗改之處,應經導師或選課輔導教師蓋章證明,否則無效。
九、 學生接獲教務處之正式選課通知單後,若與原選課單不符,請於收到正式選課通知單後一週內,至教務處辦理更正。
十、 學生成績之登記,均以正式選課單為準,凡未選之科目雖有成績,亦不予承諾,已選之科目無成績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十一、學生因學習能力等特殊因素,持加退選申請單,經任課教師及學程主任特准後,至課務組辦理退選,並於學生歷年成績單之成績計分欄中註記「退選」之字樣。因本項原因退選,該科目開課人數不受「選課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十二、選擇專門學程者,凡修滿該學程40學分以上,且修滿核心課程26學分者,得於畢業證書上加註學程證明。
十三、說明:
1.凡應重修或補考之科目,應儘速重補修,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選,如重選成績及格,該科目亦不核給學分。
2.有連貫性科目,分為兩學期(或以上)授課者,規定如下:
(1)課程修習應按先後修之階段順序,不得任意調換。
(2)填寫選課單(卡)時,應註明其科目名稱及階段序號(如英文II、電子學III)。
(3)上、下學期連貫之課程,上學期不及格,下學期仍可修,但上學期之課程仍應補修及格,方得核給學分數。
3.三年級學生應仔細檢查前二年應修課程,是否均已修完,如有缺修,應於第三年補修,以免影響畢業時程。
十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辦法呈請行政會議討論,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