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回首頁)

:::

相關法規
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室外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布日期:2023-02-21
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室外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21 日行政會議訂定公布實施
一、本校為配合政府推行全民運動,並發揮運動場使用之功能,特訂定本管理要點。室外運動場有田徑場、籃球場、排球場等,以下簡稱本場地。
二、凡欲借用本場地做各種活動者,請於使用前一週向總務處提出申請,填具使用申請表,並事先知會體育組,經同意後方能使用。
三、凡使用本場地而需佈置者,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應於用畢日或次日負責恢復原狀。
四、借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負維持場地內外之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清潔衛生。
五、各運動場地之開放對象,依不同身分別,排定以下優先順序進入使用。
(一)體育課上課使用。
(二)運動代表隊。
(三)簽奉核可之校內編制內單位及社團活動。
(四)校外單位借用。
(五)本校教職員工生。
(六)社區民眾(限室外場地)。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延期或停止使用場地;
(一)上級機關或本校急需使用時。
(二)影響學生正常上課時。
(三)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時。
(四)氣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本校認為不宜使用時。
七、本場地禁止各種車輛進入場內及不得作為民眾婚喪喜慶之場所。
八、進入本場地,請勿抽煙、亂丟果皮紙屑、口香糖殘渣等。
九、本場地運動器材及附屬設備,僅供本校體育活動使用,如不易損壞之器材,本場可核定借用,借用器材如有損壞時,應照價賠償,且所借用器材不得攜出場外。
十、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本場地舉辦活動,而引起之糾紛及違法事件,均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處理。
十一、使用者對場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及交通事宜,應自行週詳計畫並事先向治安機關報備。
十二、場地使用核准後,如因故而中止使用或改期使用者,應於原定日前三天通知本校總務處或體育運動組。
十三、本場地平常開放供民眾使用,惟應在規畫位置內活動,其秩序及整潔應配合本校管理人員指導,規畫活動位置外之場地及器材不得擅用。
十四、借用本場地欲先佈置須經學校同意,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如有損壞照原狀修復或照價賠償。
十五、本校運動場開放時間;
平時(週一至週五):
上午→5:30至7:00。
下午→17:30至19:00。
例假日5:30至19:00。
十六、為維護本場草皮之美觀,由總務處派工友負責修剪草皮及噴水工作。
十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