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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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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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重要通知
公布日期:2015-06-24

  配合十二年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法實施後將高職修改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亦配合這樣的改變,修改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103年8月1日起實施,含一、二、三年級同步實施),原『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亦於新法實施後廢除。
該評量辦法對本校現行制度之改變概述如下:

1.第9條 (略以)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說明:此條規定今後職高及綜高均採用學年學分制,若『同一學年度、同一科目名稱、相同學分數』之課程,准用學年科目成績平均及格均授予學分,唯,原不及格學期之科目成績,仍依原分數進行登錄。
範例一:某科學生阿嘉,「高二上修習計算機概論Ⅲ,3學分,取得分數75分」,「高二下修習計算機概論Ⅳ,3學分,取得分數45分」。因高二上、高二下屬於同一學年度,課程名稱均為計算機概論(Ⅲ、Ⅳ為順序編號,非屬課程名稱),且科目均為3學分,故核算其學年成績(75+45)/2=60分,阿嘉可取得6學分,只是計算機概論Ⅳ仍以45分登錄。

範例二:某綜合高中學生阿義,「高一下修習歷史,2學分,取得分數75分」,「高二上修習歷史Ⅱ,3分學,取得分數45分」。因歷史及歷史Ⅱ於不同學年度修習,且學分數不同,故無法核計學年成績。

2.第13條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說明:過往規定(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1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0條)學生學年取得學分數未達二分之一,應重讀。修改後之法條改為『得』重讀,且二分之一之學分計算亦放寬為「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3.第25條 (略以,畢業條件) 一、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說明:取消原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9條「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之說明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