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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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各項公文書用印規定
公布日期:2011-02-24

監印

一、各單位任何文件,非經校長或校長授權各單位主管判發者,不得用印。

二、不辦文稿之文件(非公文者),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蓋用印信申請表」(如附件),經奉准核定後,始能蓋印信。

三、判行後的文稿,經繕打校對後,由發文人員對待發文件檢點。檢點無誤後,依行政院頒發之文書處理規定,蓋用印信。

四、印鑑及關防說明

()校長官章:使用於對教育部之上行文及合約等。

()校長簽名章:使用於平行單位或本校各單位。

()校戳:使用於一般文稿。(如:開會通知、書函等)

()關防:使用於學生畢業証書、教師聘書、教師職員工人事命令、各証明文件、申請建築執照之文件等。

()騎縫章:於重要文件(証明文件及合約等)之每一頁用印。

()代行章:校長請假或出國期間,授權代理人判行公文之代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