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公文書用印規定
公布日期:2011-02-24
監印
一、各單位任何文件,非經校長或校長授權各單位主管判發者,不得用印。
二、不辦文稿之文件(非公文者),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蓋用印信申請表」(如附件),經奉准核定後,始能蓋印信。
三、判行後的文稿,經繕打校對後,由發文人員對待發文件檢點。檢點無誤後,依行政院頒發之文書處理規定,蓋用印信。
四、印鑑及關防說明
(一)校長官章:使用於對教育部之上行文及合約等。
(二)校長簽名章:使用於平行單位或本校各單位。
(三)校戳:使用於一般文稿。(如:開會通知、書函等)
(四)關防:使用於學生畢業証書、教師聘書、教師職員工人事命令、各証明文件、申請建築執照之文件等。
(五)騎縫章:於重要文件(証明文件及合約等)之每一頁用印。